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1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装修,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号,住无锡市滨湖区******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该分局保候审

本案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21日7时许,驾驶牌号为苏B6****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载乘其妻子马某某,沿本市滨湖区建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桥路路口人行横道线路段时,疏于观察、未减速行驶,碰撞沿该人行横道线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马路的行人杨某某(女,殁年79岁),致杨某某倒地受伤,后杨某某经无锡市中医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2月24日死亡。

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湖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符合外伤致颅脑及腹盆部损伤并发创伤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的特征。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支付被害人医药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保险公司支付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9万余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