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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川院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509271998********,初中文化,集宁**保安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蒙J*****号“东风标致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武川县沿X029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6公里+643米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道路左侧行道树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乘车人郭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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