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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祥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祥符区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2月6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李某某,男,汉族,62岁,身份证号4102241958********,家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镇**村**组**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开封县杜良乡崔楼村街里处时,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公路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肇事故.王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到案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朱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被不起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证实了被害人的死因情况;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概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法定的从轻情节,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民事已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就被害人家属谅解情况已进行复核,无信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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