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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荣成市**社区***,现住荣成市**街道**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6日18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登记所有人为许某某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省道***(上行)52公里590米道路处与行人于某某由东向西横过道路时相撞,致于某某颅脑损伤死亡,车辆损坏。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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