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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夏邑县人,住夏邑县**乡**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界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20日10时40分许,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的轻型货车,沿S204线自南向北行驶至**处一路口时,与被害人姜某某行驶至此处自道路西侧向东行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姜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姜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7月11日,界首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界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前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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