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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镇**村*组*号附*号,农民。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陕F6****号小型轿车由广坪镇向燕子砭镇方向行驶,行至阳青公路19km+700m处占道行驶与相对方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王某某遂将沈某某送往燕子砭卫生院,并打电话报警,后沈某某死亡。经鉴定,沈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腹部损伤致使腹腔血管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死亡。经认定,王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家属,取得了谅解,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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