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城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文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0日21时20许,王某某驾驶陕****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在文柳路6KM+100M时与行人赵某某发生碰撞,致赵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110、120,医生到达现场后宣布赵某某已死亡,后王某某离开现场筹钱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汉中市公安局文柳分局交警大队会议研究,王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死者赵某某无事故责任。2019年8月19日王某某投案自首,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王某某的行为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主观属过失,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通过赔偿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自愿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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