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乡**村**组,住蓬安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9时许,王某某驾驶川R*****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蓬安县相如镇凤凰大道城西幼儿园外人行横道处,与曹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曹某某当场死亡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志友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其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出警,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日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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