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载带其母亲陆某某的电动二轮车,在兴化市陈张线16Km+300M交叉路口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北向南陈某某驾驶的苏MS****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王某某、陆某某受伤,后陆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在家中死亡。经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陆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外伤后合并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亲属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希望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如实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且系被害人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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