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刑不诉〔2024〕6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11986********,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住黑龙江省明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6月17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7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2月1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黑E0****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安达市黑双公路(S211) 671KM+500M**小榨油房门前,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陈某某相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于2024年5月11日死亡。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鉴定:黑E0****号小型轿车车身前部右侧及车身右侧前部与行人陈某某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经黑龙江众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陈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及多脏器损伤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被鉴定人陈某某死亡后果发生的外伤参与程度评定为90%。经安达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2024年6月13日王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陈某某家属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王某甲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 6、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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