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村)。2011年11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集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集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6日释放,同日因本案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8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黑D****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G221国道双桦段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村孙某某家住宅门前处,与坐卧(蹲踞静止)在车行道内的行人邓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邓某甲死亡。经集贤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邓某甲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集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邓某甲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黑D****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行驶速度为76.9km/h(当时路段限速为40km/h)。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
经侦查,2020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G221国道双桦段**村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证人邓某甲、赵某某、韩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集贤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赔偿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集贤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集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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