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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号,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家属院*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1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0时00分许,在彭花公路长葛境石象乡古佛寺村路段,王某某持A2证驾驶豫K6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行人李某由南向北步行过道路时发生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后王某某主动拨打122及120,并积极参与救助。2020年8月7日,许昌莲城司法鉴定所作出[2020]病鉴字第0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者李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2020年8月7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2020]第20081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8月1日,经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王某某取得受害人李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无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后积极报警并参与救助,可认定为自首;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取得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相对不起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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