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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垫检刑不诉〔2020〕3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7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渝******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重庆市垫江县沪蓉高速上行方向1609KM+250M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击道路中央隔离带护栏后发生侧翻,导致车内乘坐人吴某某被甩出车外与应急停车带护栏立柱碰撞后当场死亡、乘坐人方某某受伤,车辆及道路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7月25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作出第201930201001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认定吴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开放性头颅毁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吴某某头颅毁损伤符合渝******号车在撞击后侧翻过程中抛出车外后头颅与道路边护栏立柱碰撞所致,其致伤物为坚硬物体。

2019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现已赔偿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吴某某家属的谅解;赔偿了被害人方某某的全部损失。2019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垫江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官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渝东司鉴中心[2019]病理鉴字第129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渝东司鉴中心[2019]法医鉴字第136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第一、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三、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家属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赔偿了被害人方某某的全部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第四、王某某是过失犯罪且系初犯,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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