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宏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111962********,汉族,初中文化,辽阳市**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司机,户籍地辽阳市太子河区**村**组**号,现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号楼西**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周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住辽阳市宏伟区**镇**村,因本案交通事故死亡。
被害人崔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现住辽阳市宏伟区**镇**村**号,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辽K0A80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东向西行至宏伟区**路与**大街交通岗,在向北右转弯过程中,与由东向西直行过此交通岗的周某某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载乘崔某某)发生碰撞,致周某某当场死亡,崔某某受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当时未察觉,驾车离开现场回到本单位后,接电话得知车辆肇事,遂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经辽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宏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就本案交通事故与被害人周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周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过失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视本案具体情节,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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