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住辽阳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和本案现有的证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拨打120,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给予被害人家属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