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0*******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9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赣GB5***低速自卸货车沿324国道快车道由上迳镇往新厝镇方向行驶至福清市渔溪镇柳厝村路口人行横道时,遇被害人庄某某从右侧往左侧步行过人行横道,货车右侧车身与被害人庄某某身体右侧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庄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损害结果。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现场电话报警等待处理。并于2020年5月26日到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本起道路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庄某某在本起道路事故中不负责任。
2020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庄某某近亲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6.17万元并已履行。被害人庄某某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接警单、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条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车速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5. 勘验笔录、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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