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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房**组**号,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家。

值班律师:湖南浦天律师事务所刘兴平律师。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家属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2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王某乙、王某丙沿县道050线由衡阳县三湖镇往长安乡方向行驶,途经县道050线衡阳县**组路段时,遇王某丁驾驶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对向驶来,因王某某驾车越过中心黄线逆向行驶,导致湘******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左侧与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左侧相撞。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警并协商私了。2020年7月5日凌晨,王某丁因伤势严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丁家属王某戊通过电话拨打122报警。经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负该次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交代案发经过,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损伤,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一方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王某甲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一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依法解除。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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