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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001973********,汉族,高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号**号,现住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楼**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高新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7时17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悬挂车牌号为鄂F******号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沿襄阳市东风汽车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风汽车大道与孙庄路口时,与沿孙庄路由西向东叶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叶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叶某某被送至襄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某某某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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