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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宁波市江北区**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超速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从庄市驶往骆驼,途经镇海区逸夫路芳辰丽阳北园北门附近处,其轿车将前方同车道内行人吴某某撞倒,致使吴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30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拨打120抢救被害人,并在交警到达现场后主动报告系肇事车驾驶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0余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任锋、韩某某、陈某某的证言、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执勤报告、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行车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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