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黄骅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黄骅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8日0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冀J*****沿滕千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滕千线15KM+200M(常郭镇东排村路口)处时驶入逆行,与同向顺行左转弯的刘某某的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刘某某乘车人刘某甲受伤,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与刘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刘某某家属的谅解。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对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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