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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02198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沾化县**镇**路**号**排**号,住山东省沾化县**镇**路**号**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3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鲁MG****号小型轿车顺沿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姜各庄市场南时,与由东向西步行过公路的行人商某某相撞,造成商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乐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8月22日王某某与商某某的近亲属签订谅解协议书。2020年9月29日商某某的近亲属到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本院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事故双方达成和解,王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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