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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鼓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91********,汉族,大专毕业,住开封市禹王台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经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南郊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南郊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19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豫BW****小型轿车沿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宋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宋城路县街小学西侧10米处机动车道,将朱某某撞倒,朱某某被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某在车行道内停留,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在被害人抢救期间,支付医药费10198.78元,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证明、接处警信息表、抓获证明、死亡证明、赔偿协议及谅解书、驾驶罪及行驶证复印件等;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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