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4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住开封市鼓楼区**胡同**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沿学院门街由西向东行至七中对面公交站点时看到准备过马路的李某某,王某某刹车时由于路滑将李某某撞倒,后王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李某某送至医院,2019年4月4李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开封市公安局铁塔派出所作出的汴公铁事认字(2019)第011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汴公(交)鉴字[2019]第03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认定李某某符合原发疾病、本次外伤住院治疗后继发肺部感染造成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5万元,被害人家属谅解王某某的肇事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下列从轻情节,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至医院;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主动认罪、真诚悔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部分的赔偿协议,获得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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