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9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路**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晋L****9号奥迪轿车沿襄汾县**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路段时,将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焦某某撞伤,后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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