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朔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1196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住**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右玉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右玉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6时0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自有晋A****H号灰色斯柯达牌小型轿车,与自己的妻子刘某甲(被害人)从太原出发回右玉。行驶至G59呼北高速(右玉方向)187KM+512M处时,因被告人王某某过度疲劳,致使车辆与道路右侧波形护栏发生碰撞,导致乘车人刘某甲死亡以及车辆和路产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拨打110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2月25日高速二支队十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事后,被害人刘某甲的弟弟刘某乙、刘某丙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刘某甲系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关系和睦,因王某某疲劳驾驶导致妻子刘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给自身家庭及子女造成了重大伤害,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获得受害人刘某甲的其他家属的谅解,社会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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