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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部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鲁******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2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20线85KM+870M(诸城市**镇学校路口)处,与由西向东步行过路的邱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邱某某经诸城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同年7月1日死亡。

经鉴定,邱某某系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后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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