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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2002********,汉族,烟台**学校2018级机电春考班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朱桥镇汇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莱州市**镇**路**处,与前方徒步行走的被害人司某某相碰撞,造成车损坏,王某某、司某某伤,司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9月16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被害人司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10月20日,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在现场等候交通民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且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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