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荣成市**塑料厂职工,现住荣成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7时21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线路南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行至**镇***村北道路处与龙某某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鲁******号二轮摩托车向北左转弯时相撞,致龙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龙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5日死亡。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