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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城检部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2801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潍坊**物流司机。2019年8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0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鲁******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潍坊市潍城区工业二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彩虹路路口处左转弯时,遇李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彩虹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李某某因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于当日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大队调查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当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自首,且系偶犯、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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