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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住青岛市城阳区**号**座**单元**室。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鲁******小型轿车在**镇**村**村**街丁字路口,沿南胡同由南往北倒车时,因观察不周将沿东西大街由东向西步行的行人李某甲撞倒,李某甲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驶肇事车辆将李某甲送医院救治。王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12许报警。2020年5月8日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李某甲符合肠破裂并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6月18日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5日王某某在保险之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共计人民币105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户籍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保险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实车辆保险情况及双方达成和解的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武某某、宿某某、于某某证实2020年3月26日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将李某甲撞倒的事实;证人李某某证实其父亲李某甲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李某甲符合肠破裂并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鲁******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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