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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利津县,现住利津县**座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利津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鲁******小型汽车在利津县境内沿利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朝阳快餐路段时,与倒卧在利沾路行车道内的王宁宁相撞,致使王宁宁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王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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