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布依族,55岁,1965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65********,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06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白英,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发动机号D2161480)正三轮摩托车载被害人王某乙由新桥镇巧烂村洒垤往新桥镇巧烂村阿卧方向行驶,14时50分许,行驶至**镇**村**组公路(小地名:阿卧组)处时,车辆侧翻至道路右侧坎下,造成王某乙死亡及车辆受损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鉴于本案被害人王某乙系孤寡老人,是王某甲的亲大哥,王某乙生前与王某甲共同生活,王某甲是王某乙的意定监护人,同时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从较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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