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海霞,系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8时36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苏K*****号小型轿车,沿天长市X083线由南向北行驶,途经7KM(**镇**村**合作社门前)路段处时,因疏忽大意,与由东向西横穿马路的行人瞿某某发生刮碰,致瞿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天长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抢救伤者,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案发后,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瞿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瞿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
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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