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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孝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孝义市**乡**村人,孝义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准驾车型C1,住孝义市**小区**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晋J****8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时代大道由西向东行至胜溪湖森林公园北门路段时,碰撞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任笑笑骑的沃雷顿牌自行车,发生致任某甲受伤经孝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法医学尸体检验,任某甲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分别于2020年6月27日和7月17日达成赔偿协议,并出具谅解书。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2.血液提取登记表;3.尸检照、抽血照、事故照;4.现场勘查笔录;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及车速鉴定;6.痕迹鉴定、7.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测报告; 8.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9.驾驶员及机动车信息;10.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1.证人任某乙、程某某、吕某某的证言;12.调解协议及刑事谅解书;13.收据及预付支付回单;14.到案经过;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6.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及谅解的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留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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