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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7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30日18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F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温州路方向沿深圳路往福州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汉市深圳路东一段与漳州路路口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路面情况,与一辆同向从非机动车道进入路口直行的由万某某骑行的川A9****号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损、万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配合交通警察的调查。后又积极向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因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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