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61********,满族,中专文化,系吉林**学校**,住吉林市昌邑区**胡同**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松江东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松江东路通江路路口处时,与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横过松江东路的孙某某相撞,致车损以及孙某某当场死亡。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孙某某系交通事故中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