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生于200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2000********,汉族,大专文化,兰州市红古区人,系湖北**职业学院大一学生,住红古区**台**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1日21时25分许,王某某驾驶甘A*****号小轿车,沿国道10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京拉线1770km+900m(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上滩村路段)时,与行走在机动车道内的上滩村村民达某某发生碰撞,致达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达某某因交通事故受直、间接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造成重度开放性颅脑毁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又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死者达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家属已赔偿受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王某某系在校大学生且认罪认罚;案发后又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书面谅解;该事故的发生受害人有一定过错;王某某本人无前科劣迹,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兰州市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