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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县检刑不诉〔2024〕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1********,*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乡**村**号,住吴堡县**乡**村**号。2023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12月15日经本院审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12月2 日15时40分许,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佳吴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2 KM+250M 路段处时,将道路右侧行人冯某某撞倒,从而造成本车受损、冯某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2023年12月3 日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12月7日,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冯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申请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能认罪认罚,对被害人家属民事赔偿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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