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家属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4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QB****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泰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泰山路与金山路交叉口时,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周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决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通行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事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发后,经驻马店仲裁委员会调解,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58000元;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545700元。王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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