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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镇***镇***家属院,中共党员,个体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黑色的豫AMU***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沿西华县城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与**路交叉口南100米路段时,其所驾驶的车辆前面车头部位与前方步行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王某乙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积极配合警调查事故。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该起道路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本院认为, 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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