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6********,汉族,大专文化,鹿邑县**医院职工,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后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晚19时4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NPY2**号小型客车,沿柘城县张桥乡东董庄村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董庄村南指路牌标志西侧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王某某主动拨打110、120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如实供述涉嫌肇事的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及照片;2、证人张某某、田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两份;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一份;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某属自首,初犯,自愿适用认罪认罚,案发后,民事部分调解,被害人近亲属撤诉,因其犯罪情节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