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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有限公司员工,群众,山西省原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原平市**镇**村**号,住山西省原平市**镇**村**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6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津A****8的“大通”牌轻型封闭货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路段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将前方步行的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撞倒,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马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依法鉴定,李某某符合车祸致其颅脑损伤而死亡。2019年12月31日,王某某与李某某近亲属及马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近亲属及马某某对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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