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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公诉刑不诉〔2016〕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护士,江西省信丰县人,户籍地***********,住所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8日17时05分,王某某持C1证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3090KM十300M信丰收费站匝道处时,车辆撞上道路右侧护栏,造成*******号车上乘车人郭某某(系王某某家婆)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8月2日,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八支队第六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属偶犯、初犯,同时考虑到被害人系其家婆,二人平时相处融洽,婆媳关系较好,事发后被害人的子女均请求司法机关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为彰显人文关怀,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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