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镇**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于2020年10月2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20年10月2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3日06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NP****号小型轿车沿X025线由西向东行驶到20KM+590M处,逆向行驶与张某某驾驶载有王某乙、时某某的三轮电动车沿X025线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某、王某乙、时某某受伤,其中王某乙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08月25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某的损伤付属轻伤一级;时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经夏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123000元, 其余由肇事车辆的投保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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