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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故意毁坏财物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6********,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区,现住甘肃省天水市**区**镇**村****号,群众,无前科。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08月1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甘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水市**区******南侧路段时,与同方向李某某驾驶的甘E*****号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撞,李某某经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人员确认现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秦州公安分局城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王某某的血样中未检出酒精成份。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甘E*****号二轮电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工作性能正常;甘E*****号二轮电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33-35km/h;甘E*****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安全技术状况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工作性能正常;甘E*****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83-87km/h。

2.2017年10月08曰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钱某某杀害了其母亲及二个孩子后在逃,遂迁怒钱某某的弟弟钱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各携带一把铁锤到天水市**区**路*****号楼*单元***室钱某某家,二人敲门后发现家中无人,遂用铁锤砸开房门,进入后将室内电视、茶几等大量物品进行打砸泄愤。经天水市秦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钱某某家中被毁坏物品损失价值为11247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某某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1.交通肇事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立即拨打120、110,积极实施抢救被害人,并报案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事出有因,事后已经给被害人钱某某赔偿了经济损失。综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前科,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毁坏财物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处理,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2020年3月18日

扣押的涉案物品(两把锤子)移送至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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