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6********,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昌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6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某夫妇为了给其养子落户,联系尹某某帮忙购买出生医学证明。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参与购买出生医学证明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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