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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买卖居民身份证件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梨树县**镇**小区**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酒驾,其A2驾驶证被暂扣6个月。在此期间王某某有工程,需要经常开车,就准备做个假驾驶证。2018年王某某在双辽市廉租楼附近电线杆上看到制作假证的小广告,王某某就提供了自己的照片和其小舅子孙某某的驾驶证信息(孙某某对此不知情),以150元价格购买了一本假驾驶证。2019年9月30日,王某某因修建**湿地与双辽市政府产生债务纠纷,准备去北京越级上访被行政拘留,民警在其包里发现该假驾驶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制作的假驾驶证也未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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