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家住甘肃省瓜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瓜州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准备与朱某某结婚,但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在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其便产生了办理假结婚证的想法。后王某某在老家永靖县从一流动办理假证的男子手里以300元现金购买假结婚证两本。并使用假结婚证在瓜州县**镇办理了生育登记。2019年2月18日,王某某再次持购买的假结婚证办理户籍业务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酒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朱某某持有的J622126-2018-00082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中登记机关盖印的“永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文与永靖县民政局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及被不起诉人的供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自愿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两本假结婚证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