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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王某某)(公开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200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住甘肃省瓜州县********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瓜州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616日被取保候审。

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4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6月,被不起诉王某某准备与朱某某结婚,但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在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其便生了办理假结婚证的想法王某某老家永靖县从一流动办理假证的男子手里300元现金购买结婚证两本。并使用假结婚证在瓜州县**镇办理生育登记2019218日,王某某再次持购买的结婚证办理户籍业务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酒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朱某某持有的J622126-2018-00082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中登记机关盖印的“永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文与永靖县民政局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及被不起诉人的供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自愿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作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两本假结婚证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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