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刑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现住盂县某某某某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打听到被告人杨某某可以办理驾驶证,便与杨某某取得联系,后王某某向杨某某支付13500元用于办理一本驾驶证。2017年12月的一天,杨某某将其所办的虚假驾驶证交给王某某,现该驾驶证被盂县公安局扣押。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在我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扣押的虚假驾驶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我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驾驶证依法移送盂县人民法院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