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30日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王某甲(另案处理)购买伪造的记者证6套(一套包括1本记者证、1本新闻采访证),并将其中5套证件送给周某某等五名朋友,其六人在持有期间未使用过伪造的记者证、新闻采访证。2020年1月7日,2020年7月13日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六人处扣押记者证6本,新闻采访证5本。后经朔州市新闻出版局查询,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六人持有的六本记者证为假记者证。2020年6月24日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经与朔州市新闻出版局了解,采访证是由各地方或单位自行制发,不代表记者身份,无法查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朔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发后,其主动交代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文件精神,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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